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仁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陶璿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附件所示,債權編號3、4、5繳款截止日為113年3月5日,利息應自113年3月6日起算,則貴公司均請求從113年2月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聲明(各筆債權、利息起算日均請明確列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