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45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狄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狄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