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姿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起、訖日及計算方式(原聲請 狀聲明意旨漏載違約金請求之訖日,且聲明意旨亦不明確) 二、債務人武姿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