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櫻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高櫻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200 00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30 003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34 004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52 005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94 006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股票 1 123 007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股票 1 159 008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207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