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汎德裕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勞保已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自第三人人汎德裕企業有限公司退保;另指明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丹分公司部分係址於屏東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