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00號 債 權 人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債 務 人 楊玉財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固提出本院112年 度司票字第118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惟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命 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拍賣抵押物裁定,債權人逾期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未繳執行費用,於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另行聲請強制執行時,應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規定繳納執行費,併予 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