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68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0000000000000000 住○○區○○○路0段00號00樓(北設工大樓西側) 債 務 人 蔡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同法第7條第1、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翰田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上開第三人分別係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