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筱婷、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彥合、陳耀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關 係 人 陳耀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5月5日,經登記在案。關係人於113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關係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又上開不動產於113年5月15日因信託關係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者貸款借據、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左營 果貿 17 (空白) 15004 20/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860 果貿段17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6層 第13層 合計:117.6 陽台:16.4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號十三樓之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