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楊鎮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君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君彥、債務人楊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為121年10月13日,附 件本票亦未載到期日,請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