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陳小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小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秀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約定債務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秀春於該借款清償,是約定「按月繳納本息」之依據(請具狀說明是依據契約哪一條款、項),以利本件形式審查是否符合加速條款、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