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陳小芳、黃秀春、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小芳 相 對 人 黃秀春 債 務 人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桐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黃秀春及債務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趙桐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5年5月3日起至民國142年3月22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黃秀春、債務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趙桐慶於民國111年12月8日開立本票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427計算,借款期限至112年12月8 日(後展延至114年1月9日),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8,981,7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變更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鳳松 1198-3 (空白) 241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153 鳳松段1198-3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1層:63.68 2層:65.48 3層:66.17 4層:65.40 5層:26.12 屋頂突出物: 13.69 合計:300.54 陽台:89.64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