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陳小芳、黃秀春、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趙桐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小芳 相 對 人 黃秀春 關 係 人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桐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3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8日邀同相對人黃秀春、第三人趙桐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0元,借款期間原自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按月繳納本息,嗣清償期限延展至114年1月9日,如未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 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款除已攤還本金1,018,300元及繳納至113年1月9日之利息外,尚積欠本金48,981,7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催告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後,未獲置理,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本票、變更借貸契約書、申請暨同意書、授信約定書、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及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關係人、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關係人、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關係人、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鳳松 1198-3 (空白) 241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153 鳳松段1198-3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1層:63.68 2層:65.48 3層:66.17 4層:65.40 5層:26.12 屋頂突出物: 13.69 合計:300.54 陽台:89.64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