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文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吳文吉 吳宜樺 吳素秋 吳清源 吳清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上訴人 陸俊宏 余玉美即聖閔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具狀表示其於言詞辯論期日因就醫而請假,並提出醫院資料為證,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