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余聰毅、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堯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余聰毅 被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10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民國112年12月21日作成,定於113年2月2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次序3、4、5、7、8、9、10所示被告之併案執行費、第一順位抵押權、表一分配不足金額、借款金額、清償債務等項,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01,999元,【計算式:46,040元+32,000元+36,649元+5,000,000元+1,184,337元+1,421,675元+1,581,298元=9,301,999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