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白宇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白宇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明定。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此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不論原告於何一審級起訴主張,均有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33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69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3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交付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專屬金鑰匙卡;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0,000元 ,乃原告先備位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系爭車輛所有權完整行使及其相當價值,其經濟目的應屬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