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吳坤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