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李明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被 告 勝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侯哲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定之銷售合約第6條已明文約定「關於本契 約權利義務發生爭執時,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故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