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柯明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3號聲 請 人 柯明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經本院於113年6月1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同 年月2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同年月2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有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路公告及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2日統證股字第1130000085號函各1份在 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62748-3 股票 1 1000 00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62749-5 股票 1 1000 003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62750-1 股票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