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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號

原告
至尊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秋蓮
原告
立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俐英
原告
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馬景仲
原告
辰翊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銘哲
原告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慧玫
原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綠娟
原告
福圓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連振
原告
家佳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淑惠
原告
協晉遊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寶芬
原告
兆豐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朝明
原告
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饒万泰
原告
來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鴻嶢
原告
金海岸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戎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被告
嘉義縣政府
代表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顏瑞瑩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表人
魏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均因所有之柴油汽車經被告認定排放黑煙超過排放標準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裁處罰鍰。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原告起訴主張渠等遭取締時之檢驗地點位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停車場,其海拔高度影響氣壓數值,但被告當時採用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之「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並未如「全負載訂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按氣壓變化修正試驗結果,有所違誤且有違平等原則,故主張原裁罰處分違法等語。茲因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與全負載訂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對於是否以氣溫、氣壓修正試驗結果之不同規定,有無違反平等原則乙節,乃屬本件之主要爭點。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訂定機關。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 2項命兩造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輔助參加乙節以言詞陳述意見後,認參加人確有輔助被告之必要,故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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