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5 分鐘讀完 全文 35,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號

                  10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

原告
至尊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秋蓮
原告
立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俐英
原告
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馬景仲
原告
辰翊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銘哲
原告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慧玫
原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綠娟
原告
福圓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連振
原告
家佳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淑惠
原告
協晉遊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寶芬
原告
兆豐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朝明
原告
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饒万泰
原告
來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鴻嶢
原告
金海岸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戎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原告
南半球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風雄
被告
嘉義縣政府
代表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顏瑞瑩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輔佐人
莊志偉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表人
魏國彥
訴訟代理人
張和中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附表所示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款定有明文。次按「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公司為共同原告,並以嘉義縣政府為被告。嗣如附表編號12至編號14所示公司追加起訴為共同原告,同以嘉義縣政府為被告。而本件各共同原告均係對渠等所有之營業遊覽大客車經被告以儀器檢測結果排放黑煙(汙染度)超過標準所適用之檢測程序認有違反平等原則,而均對被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 1項、交通工具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 3目、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 2款所裁處之罰鍰及環境講習處分表示不服,故渠等訴訟標的於事實上為同種類,法律上為同一之原因;且原告均對同一被告起訴,其公務所於本院有管轄權,復均已踐行訴願程序,被告對於附表編號12至編號14所示公司追加起訴為共同原告亦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一第112頁、第164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於起訴後追加共同原告為共同訴訟,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 1項規定甚明。查原告均因所有之柴油汽車經被告認定排放黑煙超過排放標準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裁處罰鍰。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之主要爭點在於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與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對於是否以氣溫、氣壓修正試驗結果之不同規定,有無違反平等原則。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為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訂定機關。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命兩造就輔助參加以陳述意見後,認參加人確有輔助被告之必要,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裁定命環保署參加本件訴訟,以輔助被告。

(三)原告南半球旅遊巴士有限公司經再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就原告南半球旅遊巴士有限公司部分爰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緣原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營業遊覽大客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嘉義縣阿里山鄉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大型停車場,為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實施排煙檢測,依「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以儀器檢測結果排放黑煙(汙染度)均超過法定排放標準。被告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 2款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處分。原告均表不服,分別提起訴願,嗣均經駁回渠等訴願,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原告主張:

(一)原處分所認定不合格之「平均值(污染度)」,依該檢驗結果表所載,係按汽車出廠年份採用不同標準。但實則該檢測標準有嚴重之缺失,已有違背檢測之法理:

1、海拔越高則空氣壓力愈小,則空氣中含氧量愈少;故引擎之進氣愈少,則更易造成燃燒不完全,故排氣煙度自然不可以平地之氣壓標準值為基礎,而須予以修正調整。

2、依「柴油汽車排氣煙度測試方法及程序」第參、三、6點之規定,就「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其需備有「大氣壓力計」,亦即承認大氣壓力之變化,對於檢測之結果發生一定之影響。再依第參、六、 8及10兩點之規定,就測試之結果,應依氣壓按標準值(101.3Kpa)之差異度為「修正」。故非但學理上承認該一氣壓之變化會造成煙度之變異,於該一檢測方法亦明確認為應按氣壓之變化為修正、調整該檢測標準。本件檢驗之地點均位於高達海拔2,170公尺之阿里山森林遊樂園停車場,依每上升100公尺,大氣壓降低 0.8 cm-Hg;而標準之101.3kPa海平面氣壓應為76cm-Hg,則阿里山之標準氣壓應為59.2cm-Hg,即應為 78.9kPa;但本件檢測結果並無考慮到高山大氣壓力、低溫等狀況而為任何數據調整、修正。另外,同樣於柴油之全負載定轉速及汽油車排氣煙度測試均有考慮到大氣壓力、溫度,但於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部分並無考慮到此部分,故原告主張違反平等原則。

3、「柴油汽車排氣煙度測試方法及程序」中第貳及第參之差異,其主要在「無負載急加速」及「全負載定轉速」,但該一檢測法中業於第參點中,既承認氣壓變化造成排氣煙度之變異,需加以修正調整,則何以於第貳點之「無負載急加速」不須修正調整?且「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規定第參、一、(七)環境測量設備需 (1)溫度(2)大氣壓力(3)絕對溼度,亦有測量前環境大氣壓力之要求,為何柴油汽車於無負載廢氣檢測,獨漏大氣壓力之相關規定?因此,暫不論本件檢測是否使用合於規範之儀器設備、是否按規定之方法程序,但就最終之結果並未按氣壓變化為任何修正、調整,則有嚴重違誤,並違反平等原則。故被告認原告等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5,000元至20,000元不等之原處分,實有違誤,而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爰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柴油車、汽油車燃燒方式不同,汽油車用電子點火方式,柴油車係將柴油霧化後,將碳棒加溫瞬間點火,故溫度對於柴油車之影響非常重大,被告檢測單位並非於路邊檢測,而係位於阿里山停車場,處於車輛均熄火、低溫之狀態下,以短短 4秒、不正常轉速,即急轉速之方式測試,而所測試之黑煙,即所謂氧化氮,此黑色顆粒,若無於碳棒完全燃燒狀況之下,黑色顆粒定會極多,故依汽車燃燒原理認為此檢測結果缺少公信力。

2、針對鑑定人所述柴油汽車排氣煙度測驗程序中,於檢驗時暖車需達到車廠規定之引擎工作溫度,該部分原告雖有請委託之華門公司人員,使用紅外線溫度計測試溫度,然填寫車況點檢表溫度一欄係由駕駛人自行填寫,且檢測結果之數據應係以儀器設備來判讀顯示,惟填寫表裡並無儀器、型號及有無經過校正、紅外線測溫器有無合格證明等記載。鑑定人所述需經過暖車程序,且上開測驗程序裡,亦有規定一定要經過暖車程序,然受委託人員並無進行該部分程序,故認為判定之結果為不正確。若依車況點檢表上面所記載係由檢驗人員填寫,溫度部分如有測試應將測試結果顯示於點檢表上,故原告方面無從得知當時車況溫度究竟為多少。

3、依當時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訂定之立法理由,固然係引進外國之法制,但立法背景有無考量溫度、大氣壓力,否則何須將溫度、大氣壓力列入考慮,顯然溫度、大氣壓力對廢棄之排放有影響。因此認為尚未廢止之法規規定不一致,應有相同標準之規定,方可避免不必要之質疑。

(三)聲明:1、如附表所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原告南半球旅遊巴士有限公司(附表編號14)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提出書狀表明其主張均同上開原告。並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被告抗辯則以︰

(一)依環保署95年1月16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執行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不需顯示氣溫(K)及氣壓(kPa)值進行修正,其他檢測資料均已完整記錄;且檢測取樣儀器為:柴油反射式煙度計AVL-0000000(4957)、SPDS-100ADS-021,均依規定分別於101年12月10日、102年 5月21日由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校正確認,且每日進行試片校正,校正合格始執行檢測,取樣結果經環保署驗證核可軟體判讀。執行檢測人員亦均具備環保署核發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測合格證照,故檢測結果當具公信力。

(二)環保署自82年起推動管制柴油車黑煙排放,考量我國無柴油引擎設計生產能力,柴油引擎均自國外進口或由國外原廠授權於國內組裝,故參考國內柴油車主要進口國家(日本)之管制法規,制定黑煙標準檢測程序(CNS11644:無負載急加速測試程序及CNS11645:全負載定轉速測試程序)及排放限值,並逐期加嚴標準,以促使業者引進或生產低污染車輛。因此各縣市柴油車黑煙檢測方法均依環保署於95年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中「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及「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進行檢測。其中全負載排煙試驗方法係將油門踏板踩到底,依引擎最大額定馬力轉速,設定三個試驗點,分別為該轉速之 100%±50rpm、60%±50rpm、40%±50rpm,此三個試驗點分別模擬柴油車於高速行駛、緩坡行駛及陡坡行駛狀態。而無負載排煙試驗方法則將柴油車檔位置於空檔並吹除沈積物,然後急加速保持 4秒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回復至怠速,此試驗方法係模擬柴油車於怠速下,急踩油門測試其黑煙污染度情況,係屬於瞬態測試方式,踩踏時即同步取樣來取得車輛急加速時最高黑煙排放狀況,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落實維護保養而造成車況異常(如引擎機件磨損、噴油嘴堵塞、噴油壓力不正常或噴油角度偏移等),則於急踩油門情況下,車輛極易因瞬間進氣量、噴油控制、渦輪驅動及相關防制裝置失效或異常動作致燃燒不完全,進而產生大量黑煙,此即各國均採用無負載急加速測試方法進行柴油車黑煙檢測之緣由。此外,執行無負載急加速測試時,因引擎轉速處於急遽變化狀態,且測試時間短暫,外在氣候環境條件對引擎燃燒狀況及黑煙產生之影響程度較低,故全球各國均未對無負載急加速測試方法進行外在氣候環境條件之修正。再者,無負載急加速測試程序因方法簡單、檢測設備需求低、且可有效篩檢黑煙污染度高之柴油車,廣為全球採用,例如:權威之國際自動車協會(The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簡稱SAE)SAE -J1667、歐盟ECER24等國際規範皆明訂以急踩油門方式進行柴油車黑煙量測;日本「道路運送車輛保安基準第61條」及歐盟「72/306/EEC」並明定:「使用中柴油車輛須定期進行無負戴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故以無負載急加速測試方法進行柴油車黑煙檢測為國際間共通採認之標準作法,並非國內獨創之測試程序。

(三)世界衛生組織已於2012年 6月正式公告柴油車排放之黑煙廢氣為第一級致癌物,為維護環境品質與國民健康,我國環保單位必須對產生污染之車輛予以稽查取締,自然亦不宜對造成污染之車輛另訂更寬鬆之管制標準,容許高污染車輛產生環境污染危害。從而全世界之檢驗要求均相同,不因位於山地而有不同標準。況原告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至尊通運有限公司、辰翊通運有限公司違規時之檢測值分別為59、65、66,嗣重新檢測則達到標準,可知原告未以完全維修狀態車輛行駛於阿里山,對阿里山空氣品質危害極大,且調整後檢測合格地點亦位於阿里山,即知高山狀態對車輛檢測並非影響主因。若檢測地點位於山上時,係採用無負載測試,其係屬一種瞬間之方式,採樣時會透過踏踩時而取得最高黑煙之排放狀況,如此短之時間內,壓力所造成之因素影響輕微,且基於法未明定需考量溫度、大氣壓力等因素,故檢測單位環保署亦無考慮此問題。彙整近兩年來於阿里山檢測不合格率結果, 102年為14.2%,經積極宣導柴油車主定期維修保養103年更降至7%,可見車輛於阿里山檢測不合格主要原因應屬車輛機械問題,若確實保養,多數大客車於阿里山檢測可符合法規標準,故應與檢測方法與程序無關。此外,原告至尊通運有限公司、辰翊通運公司之車輛雖於阿里山停車場處檢測不合格,然經確實維修保養後復於阿里山複驗檢測合格,且其污染煙度改善值最高可改善達 64%污染度,益發證明原告等系爭車輛於阿里山檢測不合格與檢測方法無關。

(四)國內執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排放標準乃一體適用平地及高山,若如原告主張高山應另訂較寬鬆標準,則應如何維護空氣品質,確保阿里山居民生命及身體健康?復從外部成本而言,若遊覽車公司以黑煙排放不良之遊覽車行駛高山,卻將其成本轉嫁當地居民,且要求主管機關另訂寬鬆檢測標準,事理不公,莫過於此。被告於 102年間前往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檢測車輛共計700輛次,不合格車輛數為101輛次,不合格比例約為 14%,由此可見,高山氣壓及低溫並非如原告所述為造成柴油車黑煙過大之主因。況阿里山園區為國內外知名遊樂景點,為維護國家風景區環境品質,保障當地居民健康及生活品質,被告積極推動阿里山空氣品質淨區,因柴油車大客車數量最多且進出園區頻繁,故列為第一階段優先管制重點,期改善當地柴油車輛黑煙污染情形,並透過攔查檢測以達此目標,原告所有系爭柴油車輛既不符合柴油車排煙標準,即應負有改善之義務,竟不思改善以維護空氣品質及國民健康,反主張排煙檢測應有雙重標準,違背法律規定及具取巧心態,實不足取。

(五)原告主張本件並無進行暖車程序,而依鑑定人陳述以紅外線測溫槍來測試引擎溫度,已符合暖車要求;至於車況點檢表係由檢測人員填寫完畢後請車主確認,並非如原告所述由司機來填寫。另有關紅外線測溫槍係車況點檢表第四點,僅檢測是否正常,並非法規規定要以紅外線來進行測試,因本件檢測地點位於阿里山上,若車主表示有溫度問題,則會另以紅外線測溫槍來作為輔助,表示檢測前均以車主最有利之情況來進行檢測。點檢表之考量為車輛之溫度,非大氣溫度。

(六)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排放黑煙經儀器檢測黑煙(污染度)平均值均已超過排放標準,顯示原告等所有之前開系爭車輛疏於保養或不適宜於高山地形行駛,黑煙污染事實明確。被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 1項、第63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條規定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請駁回原告之訴,以維法紀。

(七)答辯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六、輔助參加人則以:

(一)我國現今檢測方法分別有: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測試及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測試,若針對大氣溫度作修正係指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程序,始對大氣壓力作修正,若作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則不需如此。因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測驗是車輛維持穩定狀態下進行測試,故相對外在環境條件對排氣影響會較明顯,故須納入考量,然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因試驗時間較短,且引擎內部運轉處於急遽變化狀態,相對而言外在環境對其污染影響相對較小,因此,此即為全世界各國對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均不考慮外在環境作修正之因素。故被告於阿里山上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無對大氣環境條件作修正,符合規定。

(二)因國內並無柴油車輛生產之能力、技術,柴油汽車均為國外引進,當時我國法律設計即參考並引進原車輛生產國之規定。車輛本就限制應符合一般正常使用條件,而我國內檢測程序並無異於其他國家或不合理之處。原告所提對氣溫、壓力作修正,此為參考日本之檢測方法,全世界目前僅我國尚作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測驗時作壓力、溫度之修正,日本亦已廢止,我國明年亦會廢止,已於103年3月19日公告新檢測方法取代舊檢測方法,新檢測方法預定於104年1月 1日施行。而所謂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方法,明定測試方法一定須將車輛置於動力機上面,但本件係於戶外做檢測,並非用全負載測試方法,故並不需考慮溫度、壓力修正。

七、本院之判斷:

(一)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前項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違反第34條第 1項或第35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1條第1 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此觀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 2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復有柴油車排氣煙度檢驗結果表、如附表所示原處分(裁處書)及訴願決定在卷可稽,應堪認定。至原告主張被告用以檢測如附表所示營業遊覽大客車之「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未如同「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依大氣壓力、溫度等環境因素而作檢測數據之調整、修正,違反平等原則,故原處分有所違誤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在於:

1、「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未與「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相同設有依氣溫、氣壓而作檢測數據修正之規定,有無違反平等原則?

2、被告依上開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而為檢測結果認定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營業遊覽大客車排放黑煙經儀器檢測黑煙(污染度)平均值均已超過排放標準而為如附表所示處分,有無違誤?

(三)「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未與「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相同設有依氣溫、氣壓而作檢測數據修正之規定,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1、原告主張被告用以檢測如附表所示營業遊覽大客車之「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未如同「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依大氣壓力、溫度等環境因素而作檢測數據之調整、修正,違反平等原則等詞。被告則抗辯無負載急加速測試排氣煙度試驗法係屬於瞬態測試方式,因引擎轉速處於急遽變化狀態,且測試時間短暫,外在氣候環境條件對引擎燃燒狀況及黑煙產生之影響程度較低,故全球各國均未對無負載急加速測試方法進行外在氣候環境條件之修正等語。

2、按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指相同事物性質應為相同之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而言;如果事物性質不盡相同而為合理之各別處理,自非法所不許(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3、查被告檢測如附表所示營業遊覽大客車所用「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係依環保署95年 1月16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A 號公告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見原處分卷一第29頁至第34頁)執行。而「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除「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外,另設有「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其中「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係將柴油車檔位置於空檔,急加速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以清除排氣系統中之沈積物,然後在吹除積存物後5至6秒內開始進行試驗取樣,急加速保持 4秒後立即釋放油門踏板,回復至怠速,保持11秒(共計15秒)完成一次試驗循環。而「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則必須將試驗車輛驅動輪停置於動力計滾筒上,慢採油門將引擎自怠速逐漸增加轉速至油門踏板踩到底,依引擎最大額定馬力轉速,設定三個試驗點(該轉速之 100%±50rpm、60%±50rpm、40%±50rpm),選擇適當檔位依序進行試驗等情,此觀「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見原處分卷一第29頁至第34頁)即明,「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必須在配備車體動力計之特定處所始能進行測試,足見此二種試驗方法之試驗環境、試驗設備及試驗方法均有所不同。

4、鑑定人黃靖雄就上開二種試驗法對於有無依氣溫、氣壓而作檢測數據修正之不同規定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在採取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時,以其試驗方法是採用急加速並保持四秒後再釋放油門踏板回復到怠速,此種短時間的試驗方法就燃燒是否完全與前述氣溫、氣壓之影響有無修正試驗結果可能?)沒有人這樣做,也辦不到,在短時間內,影響不大,就是說壓力、氣溫變化,對測試結果不會產生什麼影響。(問:依你專業的意見,系爭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對於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及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分別就氣溫、氣壓是否作為修正試驗結果有不同的程序規定,是否符合上開學理?)全負載部分,動力機、實驗室裡面可以做這樣的修正,無負載是一個移動的狀態下,無從做壓力、溫度參數的修正,這樣的區別我認為是合理的。(問:就您專業的意見及學術上的研究,就柴油汽車排氣煙度的試驗方法,你上開提及的美國、日本、歐洲試驗方法,就無負載、全負載排氣煙度試驗方法有無相類似的規定?)無負載不可能做修正的,據我所知國外也是這樣。」(見本院卷一第229頁至第230頁)等語。足見「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及「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等二種試驗法,基於試驗環境、試驗設備及試驗方法均有所不同,學理上認為壓力、氣溫對於「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此種極短時間內試驗方法之影響不大,因而未依壓力、溫度參數作修正。故上開區別待遇並非無正當理由。從而,堪認被告抗辯無負載急加速測試排氣煙度試驗法係屬於瞬態測試方式,因引擎轉速處於急遽變化狀態,且測試時間短暫,外在氣候環境條件對引擎燃燒狀況及黑煙產生之影響程度較低,故全球各國均未對無負載急加速測試方法進行外在氣候環境條件之修正等語,確有其學理上之根據,應係可採。原告主張依汽車燃燒原理此種檢測結果缺少公信力云云,則乏其據,自難採憑。

5、「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及「全負載定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等二種試驗法之性質既有上開歧異之處,「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就該二種試驗方法是否依大氣壓力、溫度等環境因素而作檢測數據之調整、修正設有合理之各別處理,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違反平等原則。故原告之主張未慮及此二種試驗方法性質上之不同,遽指此二種試驗方法未設有相同修正數據規定係違反平等原則云云,自不足採。

(四)被告依上開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而為檢測結果認定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營業遊覽大客車排放黑煙經儀器檢測黑煙(污染度)平均值均已超過排放標準而為如附表所示處分,均難認有何違誤:1、按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條規定:「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黑煙之標準:…儀器測定-88年7月1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為35%以下(污染度)。…95年10月 1日以後出廠及進口之使用中車輛為30%以下(污染度)。…」次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一、汽車:…(三)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1.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每次新臺幣5千元。…。」

2、查原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營業遊覽大客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嘉義縣阿里山鄉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大型停車場,為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依「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由現場領有環保署合格證照人員陳玟憲(證照:F0000000號)以儀器實施排煙檢測結果排放黑煙(汙染度)均超過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排放標準等情,各該嘉義縣環保局柴油車排氣煙度檢驗結果表附於原處分卷可稽。而各檢驗結果表均經各該車輛駕駛人簽名確認;其檢驗儀器亦經國家認可之實驗室認可校正並在有效期限等情,有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測試報告附卷可佐(見原處分卷一第35頁至第41頁)。至原告主張鑑定人陳稱此種檢驗方法必須經過暖車程序,且上開測驗程序規定亦規定應經過暖車程序,然受委託人員並無進行該部分程序,故判定之結果為不正確云云。惟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依「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執行檢驗前均依車況點檢表進行確認,其中即包含引擎運轉時溫度是否正常之項目,並均經駕駛人簽名確認等情,此觀原處分卷附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路邊攔檢排煙檢測車況點檢表即明。且鑑定人黃靖雄就被告所稱進行檢測前會查看儀表板的溫度表是否達到工作溫度或以紅外線測溫槍來測試引擎溫度等程序亦陳稱:如經此種程序,即已符合暖車要求(見本院卷一第231 頁)等語,足見原告主張被告檢測前並未暖車程序,其結果不正確云云,容有誤解。從而,堪認如附表所示各次檢驗均係由合格人員以儀器進行「柴油車無負載急加速排煙測試」,其檢測過程亦難認有何瑕疵可指,是所得之檢測結果自得作為處分依據。

3、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注意車輛之維護保養,負有隨時維持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標準之作為義務,故柴油車無論依全負載或無負載試驗方法,其排氣污染度均應符合排放標準,祇要違反其一,即屬違反上述作為義務。揆諸上揭規定,如附表所示原處分,並無違誤。

八、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不足採。被告以渠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分別依同法第63條第1項、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1至之3、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 2款、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點裁處如附表所示處分,其認事用法難認有何違誤,如附表所示各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分別請求撤銷如附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均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訴願決定          │裁處書(原處分)│車牌號碼│時間        │裁罰所據事實        │裁罰主旨        │裁罰法令依據  │
│    │        │                  │                │出廠年月│            │                    │(罰鍰:新臺幣)│              │
├──┼────┼─────────┼────────┼────┼──────┼──────────┼────────┼───────┤
│ 1  │至尊通運│102年10月22日環署 │102年9月2日府授 │080-MM  │102年8月15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1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有限公司│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4分     │黑煙(汙染度)達64%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        │(見本院卷一第9頁 │48號(見本院卷一│95年3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32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1.5倍(53%) │                │5條、空氣污染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102年10月22日環署 │102年7月31日府授│083-MM  │102年7月9日 │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                │1項、交通工具 │
│    │        │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5分     │黑煙(汙染度)達62%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見本院卷一第14頁│93號(見本院卷一│95年9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第134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第1款第3目之2 │
│    │        │                  │                │        │            │35%)之1.5倍(53%) │                │、環境教育法第│
│    │        ├─────────┼────────┼────┼──────┼──────────┤                │23條第2款     │
│    │        │102年10月23日環署 │102年7月31日府授│020-BB  │102年7月9日 │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                │              │
│    │        │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32分    │黑煙(汙染度)達65% │                │              │
│    │        │(見本院卷一第19頁│01號(見本院卷一│94年6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              │
│    │        │)                │第136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              │
│    │        │                  │                │        │            │35%)之1.5倍(53%) │                │              │
├──┼────┼─────────┼────────┼────┼──────┼──────────┼────────┼───────┤
│ 2  │立國通運│102年10月22日環署 │102年8月7日府授 │991-AA  │102年7月18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1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股份有限│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0時48分    │黑煙(汙染度)達56%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24頁│52號(見本院卷一│94年1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38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1.5倍(53%)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102年11月19日環署 │102年7月29日府授│037-QQ  │102年7月11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黑│                │罰鍰標準第2條 │
│    │        │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49分    │煙(汙染度)達50%, │                │第1款第3目之2 │
│    │        │(見本院卷一第29頁│34號(見本院卷一│96年3月 │            │超過95年10月1日以後 │                │、環境教育法第│
│    │        │)                │第140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23條第2款     │
│    │        │                  │                │        │            │30%)之1.5倍(45%) │                │              │
├──┼────┼─────────┼────────┼────┼──────┼──────────┼────────┼───────┤
│ 3  │裕順通運│102年10月23日環署 │102年8月23日府授│823-QQ  │102年8月7日 │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黑│ꆼ5,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股份有限│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19分    │煙(汙染度)達42%,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34頁│34號(見本院卷一│96年2月 │            │超過95年10月1日以後 │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42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0%)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1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4  │辰翊通運│102年10月23日環署 │102年9月2日府授 │457-JJ  │102年8月15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5,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有限公司│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24分    │黑煙(汙染度)達43%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        │(見本院卷一第39頁│56號(見本院卷一│95年4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44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1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5  │德豐通運│102年11月12日環署 │102年8月5日府授 │949-RR  │102年7月10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黑│ꆼ5,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有限公司│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0時26分    │煙(汙染度)達44%,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        │(見本院卷一第44頁│15號(見本院卷一│99年4月 │            │超過95年10月1日以後 │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46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0%)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1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6  │中聯通運│102年11月12日環署 │102年8月23日府授│377-BB  │102年8月5日 │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5,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有限公司│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18分    │黑煙(汙染度)達45%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        │(見本院卷一第49頁│57號(見本院卷一│95年2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48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1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7  │福圓通運│102年11月12日環署 │102年9月2日府授 │406-AA  │102年8月13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5,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有限公司│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41分    │黑煙(汙染度)達38%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        │(見本院卷一第54頁│73號(見本院卷一│93年2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50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               │                │5條、空氣污染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102年11月12日環署 │102年9月2日府授 │205-QQ  │102年8月14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                │1項、交通工具 │
│    │        │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0時52分    │黑煙(汙染度)達46%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見本院卷一第59頁│65號(見本院卷一│93年3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第152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第1款第3目之1 │
│    │        │                  │                │        │            │35%)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8  │家佳通運│102年11月13日環署 │102年9月2日府授 │339-KK  │102年8月13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2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有限公司│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19分    │黑煙(汙染度)達71% │ꆼ環境講習2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        │(見本院卷一第64頁│69號(見本院卷一│94年11月│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54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2倍(70%)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3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9  │協晉遊覽│102年11月12日環署 │102年7月23日府授│785-GG  │102年7月3日 │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1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有限公司│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40分    │黑煙(汙染度)達58%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        │(見本院卷一第69頁│98號(見本院卷一│94年5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56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1.5倍(53%)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2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10 │兆豐通運│102年10月22日環署 │102年8月7日府授 │606-AA  │102年7月25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2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有限公司│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1時35分    │黑煙(汙染度)達71% │ꆼ環境講習2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        │(見本院卷一第74頁│16號(見本院卷一│94年4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58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2倍(70%)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3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11 │大豐遊覽│102年11月27日環署 │102年9月17日府授│285-BB  │102年9月12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1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車客運有│訴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0時51分    │黑煙(汙染度)達 62%│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限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79頁│54號(見本院卷一│94年9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60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1.5倍(53%)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2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12 │來達通運│103年1月2日環署訴 │102年9月11日府授│721-LL  │102年7月10日│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1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股份有限│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12時16分    │黑煙(汙染度)達54%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101頁 │99號(見本院卷一│95年12月│            │,已超過該車引擎出廠│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62頁)       │        │            │期別(3期)排放標準 │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1.5倍(53%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2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13 │金海岸通│103年3月12日環署訴│102年12月3日府授│411-AA  │102年11月21 │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1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運有限公│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日10時50分  │黑煙(汙染度)達63%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司      │見本院卷一第117頁 │18號(見本院卷一│93年5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165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1.5倍(53%)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2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 14 │南半球旅│103年4月15日環署訴│102年12月9日府授│736-GG  │102年11月26 │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放  │ꆼ10,000元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    │遊巴士有│字第0000000000號(│環空字第00000000│        │日11時37分  │黑煙(汙染度)達66% │ꆼ環境講習1小時 │第34條第1項、 │
│    │限公司  │見本院卷二第5頁) │74號(見本院卷二│94年5月 │            │,超過88年7月1日以後│                │交通工具空氣汙│
│    │        │                  │第27頁)        │        │            │出廠車輛之排放標準(│                │染物排放標準第│
│    │        │                  │                │        │            │35%)之1.5倍(53%) │                │5條、空氣污染 │
│    │        │                  │                │        │            │                    │                │防制法第63條第│
│    │        │                  │                │        │            │                    │                │1項、交通工具 │
│    │        │                  │                │        │            │                    │                │排放空氣汙染物│
│    │        │                  │                │        │            │                    │                │罰鍰標準第2條 │
│    │        │                  │                │        │            │                    │                │第1款第3目之2 │
│    │        │                  │                │        │            │                    │                │、環境教育法第│
│    │        │                  │                │        │            │                    │                │23條第2款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