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哈慕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楊美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哈慕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美蘭 訴訟代理人 楊英杰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號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溢繳之訴訟 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另按訴訟 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所明定,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準此,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 如有溢收情事,法院亦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5日向本院繳納本件起訴之裁判費4,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起訴,徵收裁判費2,000元, 原告所繳納超過2,000元之部分即2,000元,核屬本院溢收之訴訟費用而應依職權裁定返還,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