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王俊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具狀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