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109 、110 、111 、112 、113 、11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瑞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 列「(下稱長欣公司)」後應增加「就前揭音樂著作之歌詞部分,」、第12、13列「黃明德」應更正為「王愛華」、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被告出租其所擅自重製如附表1 、2 所示之系爭音樂著作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擅自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又被告擅自重製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音樂著作在各該伴唱機內,均係以1 行為侵害告訴人長欣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音樂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屬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以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1 罪處斷。另被告分別與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承租人,而為上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為圖出租謀利,未能注意、體認並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進而重製、侵害之犯罪動機及手段,另考量擅自重製音樂著作數量非多,及所生危害程度,並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扣押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各該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自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 │編號│出租時間│承租人│擺放店家 │擺放伴唱│歌曲 │搜索、扣押│扣押物品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 │ │ │ │ │機臺數 │ │時間 │ │ │ ├──┼────┼───┼──────┼────┼──────────┼─────┼──────┼────────────┤ │ 1 │99年9月4│王愛華│王愛華所經營│金嗓電腦│①名份 │99年11月15│金嗓電腦伴唱│許瑞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 │日 │ │位在嘉義縣六│伴唱機4 │②千金換真心 │日17時16分│機4臺、點歌 │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腳鄉六腳村六│臺 │③敏感女人心 │許 │簿1本、遙控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腳3之25號之 │ │④癡情歌 │ │器1個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夜巴黎快炒│ │⑤真情愛 │ │ │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1所 │ │ │ │ │店」 │ │⑥愛情黑白話 │ │ │示之扣押物品,均沒收。 │ │ │ │ │ │ │⑦我最愛的人就是你 │ │ │ │ │ │ │ │ │ │⑧愛你的日子 │ │ │ │ ├──┼────┼───┼──────┼────┼──────────┼─────┼──────┼────────────┤ │ 2 │99年9月 │蔡青松│蔡青松所經營│金嗓電腦│①名份 │99年11月15│金嗓電腦伴唱│許瑞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 │10日 │ │位在嘉義縣朴│伴唱機4 │②千金換真心 │日16時許 │機4臺、點歌 │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子市永和里應│臺 │③敏感女人心 │ │簿1本、遙控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菜埔230 41號│ │④癡情歌 │ │器1個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卡拉OK」│ │⑤真情愛 │ │ │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2所 │ │ │ │ │ │ │⑥愛情黑白話 │ │ │示之扣押物品,均沒收。 │ │ │ │ │ │ │⑦我最愛的人就是你 │ │ │ │ │ │ │ │ │ │⑧愛你的日子 │ │ │ │ ├──┼────┼───┼──────┼────┼──────────┼─────┼──────┼────────────┤ │ 3 │99年9月 │楊金德│楊金德所經營│金嗓電腦│①名份 │99年11月15│金嗓電腦伴唱│許瑞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 │10日 │ │位在嘉義縣東│伴唱機4 │②千金換真心 │日16時38分│機4臺、點歌 │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石鄉港墘村 │臺 │③敏感女人心 │許 │簿1本、遙控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146附46之「 │ │④癡情歌 │ │器1個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港墘練歌場」│ │⑤真情愛 │ │ │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3所 │ │ │ │ │ │ │⑥愛情黑白話 │ │ │示之扣押物品,均沒收。 │ │ │ │ │ │ │⑦我最愛的人就是你 │ │ │ │ │ │ │ │ │ │⑧愛你的日子 │ │ │ │ ├──┼────┼───┼──────┼────┼──────────┼─────┼──────┼────────────┤ │ 4 │99年9月 │曾韻如│曾韻如所經營│金嗓電腦│①千金換真心 │99年11月26│金嗓電腦伴唱│許瑞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 │10日 │ │位在嘉義市中│伴唱機3 │②敏感女人心 │日19時25分│機3臺、外加 │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興路57號之「│臺 │③名份 │許 │硬碟3塊、點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40歌友會」 │ │ │ │歌簿6本、遙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控器3個 │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4所 │ │ │ │ │ │ │ │ │ │示之扣押物品,均沒收。 │ ├──┼────┼───┼──────┼────┼──────────┼─────┼──────┼────────────┤ │ 5 │99年10月│沈淑榕│沈淑榕所經營│金嗓電腦│①名份 │100年3月11│金嗓電腦伴唱│許瑞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 │13日 │ │位於嘉義縣民│伴唱機4 │②千金換真心 │日15時40分│機4臺、點歌 │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雄鄉北斗村11│臺 │③敏感女人心 │許 │簿4本、遙控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鄰北勢子73號│ │④入味 │ │器4個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72之「紅不│ │⑤癡情歌 │ │ │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5所 │ │ │ │ │讓戀歌場」 │ │⑥圍巾 │ │ │示之扣押物品,均沒收。 │ │ │ │ │ │ │⑦心軟 │ │ │ │ │ │ │ │ │ │⑧愛你辣 │ │ │ │ │ │ │ │ │ │⑨嗶嗶嗶 │ │ │ │ ├──┼────┼───┼──────┼────┼──────────┼─────┼──────┼────────────┤ │ 6 │99年10月│蔡世風│蔡世風所經營│金嗓電腦│①名份 │99年11月26│金嗓電腦伴唱│許瑞華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 │15日 │ │位在嘉義市新│伴唱機5 │②千金換真心 │日20時30分│機5臺、點歌 │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民路380號2樓│臺 │③敏感女人心 │許 │簿5本、遙控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之「越夯KTV │ │④癡情歌 │ │器5個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酒吧會館」 │ │ │ │ │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6所 │ │ │ │ │ │ │ │ │ │示之扣押物品,均沒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