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32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道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道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呂道吉係意利達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他公司逃漏高額之營業稅捐,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正性,侵蝕國家稅收、間接影響國家建設、逃漏之金額,兼衡幫他人逃漏捐稅之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以後,不得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540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0年台非字第135號判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法儒 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7496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