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 告 林欣沁即亞毅企業商行 被 告 陳明吉 柳建任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陳明吉、柳建任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2 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