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23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368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柏仁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蘇柏仁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至104年3月20日止,受僱於雍 真廣告企劃有限公司(下稱雍真公司),在址設嘉義市○○○路00號之雍真公司吳鳳營業所擔任店長(起訴書記載係在址設嘉義市○○路0段000號1樓之雍真公司擔任店長,應予 更正),負責接洽客戶、開拓業務並向廠商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103年1月至10月間,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未繳回雍真公司,反挪供己用,侵占入己(各次之時間、客戶、金額均如附表所示,其中於起訴書附表有部分誤載,業據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當庭聲明更正)。 二、證據: (一)被告蘇柏仁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 768號,以下簡稱易字卷,第31頁、第39頁)。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國輝於本院之證述(見易字卷第32頁至第39頁)。 (三)雍真公司吳鳳營業所出貨單(見交查卷第30頁至第78頁)。 (四)被告簽具之切結書影本1紙(見他字卷第5頁)。 (五)勞工保險加/退保申報表(見交查卷第29頁,他字卷第6頁)。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於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國輝於本院證述:公司客戶的款項原則上是月結,同一客戶每月收1次款項等語明確(見易 字卷第39頁),故附表編號9、10、11、15、18、21、23、 25、31部分,分別係同一客戶於同月內之數筆款項1次收款 ,各應成立1次業務侵占罪。且附表所示各該編號間相較, 若非侵占不同客戶所交付之款項,即係侵占同一客戶於不同月份、不同次所交付之款項,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併合處罰。審酌被告因家庭生活花費短缺而侵占所收取公司貨款之犯罪動機、目的,侵占之時間非短、次數非少,雖答應賠償告訴人,然迄未完全賠償,惟念各次侵占之金額非鉅,被告之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並答應賠償告訴人態度尚可,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女, 目前從事保全工作等一切情狀,於各次犯行均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如附表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被告總侵占金額非鉅,僅約新臺幣20餘萬元,並已向告訴人為部分賠償,目前僅餘10餘萬元尚未賠償(見易字卷第40頁)之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潘宜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均係在103年間、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出貨單單 據均在交查卷) ┌──┬───────┬──────┬──────┬─────────┐ │編號│ 時 間 │客戶名稱 │貨 款 金 額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 │ │ │單 據 所 在 │ │ ├──┼───────┼──────┼──────┼─────────┤ │ 1 │1月18日 │林凱翔 │3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36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2月26日 │林凱翔 │525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37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 │2月20日 │葉泓緯 │45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起訴書附表誤│ │第38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將3-1、3-2合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為1筆,業據檢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察官當庭更正,│ │ │ │ │ │見易字卷第34頁│ │ │ │ │ │) │ │ │ │ ├──┼───────┼──────┼──────┼─────────┤ │3-2 │2月21日 │水岸森林 │1,04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39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2月26日 │吉野櫻 │75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40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2月27日 │琪琪 │33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41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3月22日 │FULL HOUSE │5,0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53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3月25日 │薩瓦咖啡 │6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51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5月5日 │維德診所 │2萬7,44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54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5月16日 │米歐美食 │1,8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60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5月23日 │ │3,71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59頁 │ │ │ ├───────┤ ├──────┤ │ │ │5月24日 │ │5,820元 │ │ │ │ │ │第61頁 │ │ │ │ │ │ │ │ │ │ │ │共1萬1,330元│ │ ├──┼───────┼──────┼──────┼─────────┤ │10 │7月11日 │祐晴 │11,0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66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7月25日 │ │4,4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67頁 │ │ │ │ │ │ │ │ │ │ │ │共1萬5,400元│ │ ├──┼───────┼──────┼──────┼─────────┤ │11 │8月19日 │維德診所 │8,4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55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8月20日 │ │6,37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56頁 │ │ │ ├───────┤ ├──────┤ │ │ │8月22日 │ │15,420元 │ │ │ │ │ │第57頁 │ │ │ │ │ │ │ │ │ │ │ │共3萬190元 │ │ ├──┼───────┼──────┼──────┼─────────┤ │12 │8月26日 │米歐美食 │5,7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起訴書附表誤│ │第62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載為8月2日,業│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據檢察官當庭更│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正,見易字卷第│ │ │ │ │ │35頁) │ │ │ │ ├──┼───────┼──────┼──────┼─────────┤ │13 │8月6日 │祐晴 │3,16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68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 │8月28日 │夜上海KTV │1萬9,84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63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 │9月10日 │吳佳賢 │1,4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33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9月12日 │ │3,05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34頁 │ │ │ │ │ │ │ │ │ │ │ │共4,450元 │ │ ├──┼───────┼──────┼──────┼─────────┤ │16 │10月22日 │海軍陸戰隊 │1,4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起訴書附表誤│ │第35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載為9月12日,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業據檢察官當庭│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更正,見易字卷│ │ │ │ │ │第36頁) │ │ │ │ ├──┼───────┼──────┼──────┼─────────┤ │17 │9月12日 │維德診所 │39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58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8 │9月4日 │夜上海KTV │1,0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64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9月13日 │ │9,1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65頁 │ │ │ │ │ │ │ │ │ │ │ │共1萬100元 │ │ ├──┼───────┼──────┼──────┼─────────┤ │19 │9月26日 │萬力廣告 │3,72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43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10月3日 │穆思美睫 │27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49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 │10月4日 │e-box日韓服 │25,4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飾 │第69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月21日 │ │3,16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起訴書附表誤│ │第70頁 │ │ │ │將此編號之2筆 │ │ │ │ │ │合計為1筆,業 │ │共28,560元 │ │ │ │據檢察官當庭更│ │ │ │ │ │正,見易字卷第│ │ │ │ │ │36頁) │ │ │ │ ├──┼───────┼──────┼──────┼─────────┤ │22 │10月8日 │二葉牛排 │6,5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32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 │10月14日 │智果苑 │13,9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71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月15日 │ │1,35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72頁 │ │ │ │ │ │ │ │ │ │ │ │共15,250元 │ │ ├──┼───────┼──────┼──────┼─────────┤ │24 │10月27日 │陳宸宸 │84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起訴書附表誤│ │第73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載為10月14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業據檢察官當庭│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更正,見易字卷│ │ │ │ │ │第37頁) │ │ │ │ ├──┼───────┼──────┼──────┼─────────┤ │25 │10月9日 │阿榮師 │2,1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44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月14日 │ │3,7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45頁 │ │ │ │ │ │ │ │ │ │ │ │共5,800元 │ │ ├──┼───────┼──────┼──────┼─────────┤ │26 │10月18日 │葫蘆噴漆 │3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50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 │10月22日 │蔡先生 │1,2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77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 │10月22日 │柚工夫 │1,3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起訴書附表│第46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誤載為「柚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夫」,業據檢│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察官當庭更正│ │ │ │ │ │,見易字卷第│ │ │ │ │ │37頁) │ │ │ ├──┼───────┼──────┼──────┼─────────┤ │29 │10月27日 │張先生 │1,02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起訴書附表誤│(Z039) │第76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載為10月22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業據檢察官當庭│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更正,見易字卷│ │ │ │ │ │第38頁) │ │ │ │ ├──┼───────┼──────┼──────┼─────────┤ │30 │10月24日 │張震耀 │1,95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31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 │10月29日 │沅洹牙醫 │1,95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47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10月23日 │ │1,500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第48頁 │ │ │ │ │ │ │ │ │ │ │ │共3,450元 │ │ ├──┼───────┼──────┼──────┼─────────┤ │32 │10月29日 │臺灣通訊 │2,76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42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3 │10月29日 │合隆發營造 │1,20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 │第30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4 │9月26日 │張先生 │74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起訴書附表誤│(Z034) │第74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載為10月26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業據檢察官當庭│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更正,見易字卷│ │ │ │ │ │第38頁) │ │ │ │ ├──┼───────┼──────┼──────┼─────────┤ │35 │10月30日 │張先生 │320元 │蘇柏仁犯業務侵占罪│ │ │ │(Z034) │第75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