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熊國隆 王澤維 被 告 鑫旭工程行即莊文旭 莊閔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嘉簡字第676號(原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主張被告2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