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 告 大佳食品便當工廠即徐辰豪 被 告 吳怡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29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