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陳美瑄 謝志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判中業已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