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99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泳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618、4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泳呈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竊盜未遂罪。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及竊盜未遂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二部分,已著手搜索財物而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因未發現值錢財物而未竊取,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年輕力壯,亦無殘疾,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合法收入,淪為宵小竊賊,顯見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不端,惟二次竊盜犯行若非即時為警發覺而未及將贓物取走,即係竊盜未得手,且所竊取得手之物價值不高,被害人因犯罪所生損害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未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被害人林○○所有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振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彥廷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107年度偵字第4618號 │ │ 107年度偵字第4785號 │ │ 被 告 蔡○○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 住嘉義市○區○○里0鄰○○街000號 │ │ 0樓00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一、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上午 │ │ 2 時1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大○商行」, │ │ 趁負責人林○○深夜未營業無法看顧之際,徒手竊取該「大 │ │ ○商行」內陳列販售之伊藤拉麵鮮蝦味等商品1 批(詳如附 │ │ 表,價值新臺幣4545元),得手後放置「大盈商行」店前準 │ │ 備載離之際,適員警巡邏行經該處,蔡○○見狀將竊得之物 │ │ 品棄置現場旋即逃逸,經警循線偵悉上情。 │ │二、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 年6 月18日23時14分 │ │ 許,在嘉義縣○○鄉○○村○○街0 巷0 號前,徒手開啟李 │ │ ○○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椅置物箱, │ │ 著手尋覓竊取物品,因李○○日前放置置物箱內財物遭竊而 │ │ 未再放置有價值財物而未遂,適袁○○透過監視器發現蔡○ │ │ ○沿街嘗試開啟停放該街道之汽車車門及機車置物箱,立即 │ │ 下樓騎車追捕蔡○○,隨後在嘉義縣水上鄉○○村○○街 │ │ 149號前發現蔡○○,訴警偵悉上情。 │ │三、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李○○訴由嘉義縣 │ │ 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一)被告蔡泳呈之自白;(二)證人林○○、李○○、 │ │ 袁○○之證詞;(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 │ │ 畫面截圖相片、蒐證相片及遭竊物品清單一覽表在卷可資佐 │ │ 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同法第320 條 │ │ 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嫌。被告上開2次犯行,請予分論 │ │ 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 │ 檢 察 官 王 振 名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 │ 書 記 官 黃 仲 允 │ │參考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 │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記事項: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 │ │附表:遭竊物品清單一覽表 │ │┌──┬───────┬──┬──┬─────┬─────┐ │ ││編號│遭竊物品品名 │數量│單位│ 單價 │ 總價 │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 01 │伊藤拉麵鮮蝦味│ 30 │ 包 │ 19 │ 570 │ │ │├──┼───────┼──┼──┼─────┼─────┤ │ ││ 02 │伊藤拉麵海鮮味│ 30 │ 包 │ 19 │ 570 │ │ │├──┼───────┼──┼──┼─────┼─────┤ │ ││ 03 │正義聯盟咖啡 │ 24 │ 罐 │ 10 │ 240 │ │ │├──┼───────┼──┼──┼─────┼─────┤ │ ││ 04 │韓國不倒翁杯麵│ 9 │ 杯 │ 35 │ 315 │ │ │├──┼───────┼──┼──┼─────┼─────┤ │ ││ 05 │韓國辣麵 │ 1 │ 包 │ 35 │ 35 │ │ │├──┼───────┼──┼──┼─────┼─────┤ │ ││ 06 │日本芬達果汁 │ 8 │ 瓶 │ 25 │ 200 │ │ │├──┼───────┼──┼──┼─────┼─────┤ │ ││ 07 │黑嘉麗軟糖 │ 13 │ 條 │ 15 │ 195 │ │ │├──┼───────┼──┼──┼─────┼─────┤ │ ││ 08 │黑糖 │ 2 │ 包 │ 25 │ 50 │ │ │├──┼───────┼──┼──┼─────┼─────┤ │ ││ 09 │辣小雞 │ 1 │ 盒 │ 199 │ 199 │ │ │├──┼───────┼──┼──┼─────┼─────┤ │ ││ 10 │原味小雞 │ 2 │ 盒 │ 179 │ 358 │ │ │├──┼───────┼──┼──┼─────┼─────┤ │ ││ 11 │仙草蜜 │ 2 │ 瓶 │ 19 │ 38 │ │ │├──┼───────┼──┼──┼─────┼─────┤ │ ││ 12 │熊啤酒 │ 4 │ 瓶 │ 39 │ 176 │ │ │├──┼───────┼──┼──┼─────┼─────┤ │ ││ 13 │美粒果 │ 2 │ 瓶 │ 29 │ 58 │ │ │├──┼───────┼──┼──┼─────┼─────┤ │ ││ 14 │金賓啤酒 │ 4 │ 瓶 │ 19 │ 76 │ │ │├──┼───────┼──┼──┼─────┼─────┤ │ ││ 15 │雪花汽水 │ 4 │ 瓶 │ 25 │ 100 │ │ │├──┼───────┼──┼──┼─────┼─────┤ │ ││ 16 │午後奶茶 │ 2 │ 瓶 │ 89 │ 178 │ │ │├──┼───────┼──┼──┼─────┼─────┤ │ ││ 17 │年糕杯麵 │ 4 │ 碗 │ 59 │ 236 │ │ │├──┼───────┼──┼──┼─────┼─────┤ │ ││ 18 │品客洋芋片 │ 2 │ 罐 │ 39 │ 78 │ │ │├──┼───────┼──┼──┼─────┼─────┤ │ ││ 19 │日本糖 │ 12 │ 包 │ 39 │ 468 │ │ │├──┼───────┼──┼──┼─────┼─────┤ │ ││ 20 │蝦條 │ 1 │ 包 │ 49 │ 49 │ │ │├──┼───────┼──┼──┼─────┼─────┤ │ ││ 21 │洋芋片 │ 5 │ 包 │ 19 │ 95 │ │ │├──┼───────┼──┼──┼─────┼─────┤ │ ││ 22 │辣火雞 │ 9 │ 包 │ 29 │ 261 │ │ │├──┼───────┼──┴──┴─────┴─────┤ │ ││ 23 │ 以下空白 │ 共計22樣商品,計新台幣4545元整 │ │ │└──┴───────┴─────────────────┘ │ │ 簽名: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