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楊緒元 張家蓁 被 告 邱文煌 謝函儒 政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23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