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56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文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321號、第9449號、第9450號), 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歐陽文正犯非法運輸刀械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歐陽文正明知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竟為供己收藏之用,基於非法運輸刀械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身分不詳之賣家購買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後,指定不知情之友人謝碧燕為 收受人,再於107年3月19日,由賣家將該把武士刀以空運方式(航班:CI5836),從香港地區運抵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 口倉」(下稱快遞進口倉),並由不知情之連鴻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連鴻公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麒祥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麒祥公司】,應予更正)報關人員,代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申報進口報單編號為CX070H6RF446號之快遞貨物1批 。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8時許,在上址查驗時當場查獲, 並扣得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附表編號1)。 ㈡於107年4月19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身分不詳之賣家購買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後,指定自己為收受人,再於107年4 月19日,由賣家將該把武士刀以空運方式(航班:CX0430),從香港地區運抵快遞進口倉,並由不知情之連鴻公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麒祥公司,應予更正)報關人員,代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申報進口報單編號為CX070H6RF894號之快遞貨物1批。嗣經臺北關關員於同日3時許,在上址查驗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附表編號2)。 ㈢於107年6月1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身分不詳之賣家購 買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後,指定自己為收受人,再於107年6 月1日,由賣家將該把武士刀以空運方式(航班:CX0406) ,從香港地區運抵快遞進口倉,並由不知情之麒祥公司報關人員,代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申報進口報單編號為CX07557V3205號之快遞貨物1批。嗣經臺北關關員於翌(2)日4 時30許,在上址查驗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已開鋒之武士刀1 把(附表編號3)。 二、被告歐陽文正固坦承上揭從香港進口之武士刀均是要寄給自己,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運輸刀械犯行,辯稱:我只有於106年12月底向LINE暱稱「萬事屋」(即臉書帳號為「彭晏汝 」)的人買過1把武士刀,是買未開鋒的刀子,怎麼知道是 寄已開鋒的,但我都沒有收到刀子,也不知道對方會一直寄。另外,之前「萬事屋」已於107年1月31日寄了1把武士刀 ,該把已經被扣案,我也被判刑確定(按:本院108年度簡 上字第13號),我只有1次的購買行為,本案應該不能再起 訴等語置辯。 三、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有關已開鋒之武士刀3把,分別於上揭時間, 指定謝碧燕(實際貨主亦為被告)或被告為收貨人,而從香港地區,以空運之方式,進口至我國,並委託報關人員向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而均遭查獲等過程,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亦為被告所是認(偵9321卷13頁正反面)。是以被告客觀上非法運輸刀械之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㈡在被告進口本案武士刀3把前,其亦曾於107年1月31日前某 日,向身分不詳之賣家購買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並指定謝 碧燕(實際貨主為被告)為收受人,再於107年1月31日,由賣家將該把武士刀進口我國,而遭查獲,嗣於107年4月13日接受警方調查乙節(下稱前案),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 13號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35至39頁)。是以依卷 內資料,被告分別於107年1月31日、3月19日、4月19日、6 月1日,共進口4把已開鋒之武士刀。從被告頻繁進口之武士刀,均已開鋒此節觀之,其想要購買之武士刀,就是要開鋒過的,應可認定。此外,被告既已於107年4月13日因前案非法進口武士刀一事,而接受警方調查,理應知悉事情之嚴重性,然其卻仍於107年4月19日、6月1日再分別進口2把已開 鋒之武士刀,由此益徵其確係欲進口已開鋒之武士刀。再者,被告在臉書社團「武士刀鍛造研究坊」裡,對於網友張貼所販賣已開鋒之刀械貼文中,亦有詢問價錢之留言(見前揭判決影本),再次印證被告為武士刀之愛好者,且有購買開鋒刀械之意。從而,被告欲購買已開鋒之刀械,而從香港地區進口本案3把已開鋒之武士刀,其主觀上具有非法運輸刀 械之犯意,自堪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在本案進口之武士刀,不是向「彭晏汝」購買: ⑴被告固辯稱前案與本案之武士刀,均是向臉書帳號「彭晏汝」之人購買,並提出其與「彭晏汝」之對話過程,內有被告詢問武士刀有無開鋒,而「彭晏汝」回覆沒有之截圖畫面(偵9321卷28至29頁反面),欲證明其購刀前有先確認刀子有無開鋒,其主觀上無非法運輸刀械之犯意。但細繹上述截圖,發現貼文時間係在107年7月23日翻拍之10週前某時,即係於107年5月間,明顯晚於被告本案前2次犯行(即107年3月19日、4月19日)之後,可見被告前述詢問內容與本案前2次遭查獲之武士刀無 關。縱依被告所述,其亦係向「彭晏汝」進口前案及本案前2把武士刀,然被告既已因犯前案非法進口武士刀 ,而於107年4月13日接受警方調查(詳前揭所述),斯時被告已經明瞭「彭晏汝」寄送之刀械違法開鋒。是以被告事後在前開臉書貼文時與「彭晏汝」聯繫時,理應加以質問責難,然其卻僅平淡的詢問「彭晏汝」欲販售之武士刀有無開鋒等語,被告反應顯然悖於常情,實在很難令人相信其於107年3月19日、4月19日進口之武士 刀2把,與「彭晏汝」有關。 ⑵被告於107年4月13日因犯前案而接受警方調查時,乃明確表示係以通訊軟體「LINE」跟暱稱「萬事屋」之賣家購買,已與其前所辯係用臉書向帳號「彭晏汝」之賣家購買,所述已有不一,已難盡信。就此,被告雖稱係因「萬事屋」於107年3月30日前某日將其封鎖,其便在臉書「武士刀鍛造研究坊」社團上詢問是否有人認識「萬事屋」,就有網友告知「萬事屋」就是「彭晏汝」等語(本院卷52頁)。然依被告在臉書上張貼尋找「萬事屋」之貼文,下面回覆僅有2則留言,全與「彭晏汝」無 關,此有被告貼文截圖畫面1紙在卷可考(本院卷59頁 ),足認被告說詞顯屬虛構。況且,倘若被告認為「彭晏汝」即是已失聯之「萬事屋」,理應在聯繫上「彭晏汝」時予以確認,但被告在其提出與「彭晏汝」之前開臉書對話中卻無詢問此事,令人匪夷所思,由此益徵被告在本案前2次進口之武士刀,確與「彭晏汝」無關。 ⑶由上可知,被告應係於107年4月13日發現前案東窗事發後,假意向臉書結識賣武士刀之網友「彭晏汝」詢問所賣刀械有無開鋒,並於得到否定回覆後,便佯稱「彭晏汝」即是前案武士刀賣家,企圖蒙混掩飾其罪行,之後在本案中,再一併援用相同辯解,其動機自有可議。是以被告在本案於107年6月1日第3次進口武士刀時,雖係在其與「彭晏汝」在臉書對話之後,亦難認該次確係向「彭晏汝」購買。況且,被告與「彭晏汝」之對話,也僅止於詢問武士刀有無開鋒階段,其未能提出其確實與「彭晏汝」購買武士刀之相關憑證,自無從僅憑上揭對話內容,即認定本案第3把武士刀,就是向「彭晏汝」 購買。 ⑷綜上,被告既非向「彭晏汝」購買本案3把已開鋒武士 刀,則其所提出有向「彭晏汝」詢問販售之武士刀是否有開鋒之對話截圖,即不能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明。⒉被告雖辯稱於106年12月底僅向「萬事通」購買1把武士刀,其沒收到,是對方重複寄送,故其僅有1次行為云云。 惟查: ⑴證人謝碧燕在前案偵查中曾證稱:本件武士刀(即前案)被查獲時,我們還以為是被大陸的海關查獲,不知道已經送到台灣來了,我們就想「再跟賣家訂1支」等語 (偵9321卷26頁反面)。由此足證被告並非僅向賣家訂購1次武士刀甚明,是以被告辯稱前案和本案被查獲之4把武士刀,均係同一次訂購行為,並不實在。此外,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是106年12月購買,對方於107年2 月、4月各問我1次。5月又問我有無收到,我說沒收到 ,他就說再寄1次等語(偵9321卷13頁正反面),顯見 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是與賣家溝通後,再次委由賣家寄送其他把武士刀,自屬另行起意甚明。 ⑵被告到庭供稱:我於106年跟「萬事通」訂購武士刀後 ,「萬事通」說大概107年過年前後會寄過來給我,但 都沒有收到。直到107年3月時,有人打電話問我收到刀子了沒,我說沒有收到,對方說他會處理,就只有這通電話,我也不知道他會不會寄。後來在我於107年4月做筆錄前,我的LINE就被「萬事通」封鎖等語(本院卷52至53頁)。依被告上開所述,「萬事通」僅就有無收到武士刀一事,跟被告確認過1次而已(此已與前述被告 於偵查中所述不同,但暫且不論),縱使生意人為講求信用,而在被告表示未收到武士刀時,再於107年3月19日寄1把武士刀給被告,惟仍難以令人相信「萬事通」 會在未再向被告確認有無收到之情況下,再分別於107 年4月19日、6月1日繼續寄送2把武士刀。況且,「萬事通」既已在封鎖被告的L INE帳號,顯然表示「萬事通 」已無意再跟被告就武士刀買賣一事有所瓜葛,又豈會再賠錢寄送本案其他把武士刀給被告?是以被告上開所述,尚難採信為真。 ⑶本案被查獲之3把武士刀,雖然刀柄、刀刃的長度均差 不多,但刀柄、刀鞘之顏色、刀柄之花紋卻未盡相同(詳附表「規格」欄所示),由此亦難認本案3把武士刀 ,係同一賣家,基於被告之同一次訂購行為,而分次寄送,應係被告基於不同次之訂購,始會有花紋、顏色不同之情形發生。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犯非法運輸刀械罪,應堪認定。被告所為之辯解,僅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論罪科刑: ㈠按運輸刀械罪只以所運輸之管制刀械已實施運送為已足,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犯罪完成之要件,區別該罪既遂或未遂,應以是否起運為準,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抵達目的地為既遂條件。查本案武士刀3把已由香 港地區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雖遭查扣而未送達被告指定之友人謝碧燕或被告住處,然被告運輸管制刀械之行為仍已完成。是核被告3次所為,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4條第1項之非法運輸刀械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連鴻公司 、麒祥公司將武士刀以上開方式運輸入境,為間接正犯。另被告於107年3月19日、4月19日、6月1日,分別運輸上開刀 械,3次均間隔月餘,應係分別起意運輸進口,是其所犯上 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賣洗碗精,月入新臺幣約2萬元;⑶現與女友同居之家庭狀況;⑷前有竊盜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其素行不佳;⑸未經許可將具有殺傷力之武士刀運輸入境,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亦對他人之身體、生命構成潛在危險;⑹運輸之方式、運輸刀械之數量、種類;⑺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武士刀3把,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 ,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5月12日桃警保字第1070030771號函、107年5月14日桃警保字第1070030772號函、107年6月19日桃警保字第1070040075號函暨各函所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相片各3份等在卷足憑(偵28001卷18至20頁、偵28680卷11至12頁、偵26970卷15至16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進口日期/ │規格 │證據名稱及出處 │ │ │ │ │收貨人/ │ │ │ ├──┼───┼──┼───────┼───────┼───────────────┤ │ 1 │武士刀│ 1 │107年3月19日/ │刀刃長約70公分│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紙( │ │ │ │ │謝碧燕 │、刀柄長約26公│ 偵28001卷14頁)。 │ │ │ │ │ │分,單刃開鋒,│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 │ │ │ │ │刀柄、刀鞘為黑│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紙( │ │ │ │ │ │色,刀柄有菱形│ 偵28001卷15頁)。 │ │ │ │ │ │花紋 │⑶涉案貨物採證照片3張(偵28001│ │ │ │ │ │ │ 卷16至17頁)。 │ │ │ │ │ │ │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5月12日│ │ │ │ │ │ │ 桃警保字第1070030771號函暨所│ │ │ │ │ │ │ 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 │ │ │ │ │ │ 相片各1份(偵28001卷18至20頁│ │ │ │ │ │ │ )。 │ │ │ │ │ │ │⑸個案委任書1紙(偵28001卷21頁│ │ │ │ │ │ │ )。 │ ├──┼───┼──┼───────┼───────┼───────────────┤ │ 2 │同上 │ 1 │107年4月19日/ │刀刃長約69公分│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紙( │ │ │ │ │歐陽文正 │、刀柄長約26公│ 偵28680卷14頁)。 │ │ │ │ │ │分,單刃開鋒,│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 │ │ │ │ │刀柄花紋由直線│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紙( │ │ │ │ │ │及曲線組成 │ 偵28680卷15頁)。 │ │ │ │ │ │ │⑶刑案現場照片5張(偵28680卷16│ │ │ │ │ │ │ 至17頁)。 │ │ │ │ │ │ │⑷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X光檢 │ │ │ │ │ │ │ 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1紙(偵286│ │ │ │ │ │ │ 80卷10頁)。 │ │ │ │ │ │ │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5月14日│ │ │ │ │ │ │ 桃警保字第1070030772號函暨所│ │ │ │ │ │ │ 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 │ │ │ │ │ │ 相片各1份(偵28680卷11至12頁│ │ │ │ │ │ │ )。 │ │ │ │ │ │ │⑹個案委任書1紙(偵28680卷17頁│ │ │ │ │ │ │ )。 │ ├──┼───┼──┼───────┼───────┼───────────────┤ │ 3 │同上 │ 1 │107年6月1日/ │刀刃長約69公分│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紙( │ │ │ │ │歐陽文正 │、刀柄長約26公│ 偵26970卷18頁)。 │ │ │ │ │ │分,單刃開鋒,│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 │ │ │ │ │刀柄、刀鞘為咖│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紙( │ │ │ │ │ │啡色,刀柄有菱│ 偵26970卷19頁)。 │ │ │ │ │ │形花紋 │⑶照片6張(偵26970卷20頁)。 │ │ │ │ │ │ │⑷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X光檢 │ │ │ │ │ │ │ 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1紙(偵269│ │ │ │ │ │ │ 70卷14頁)。 │ │ │ │ │ │ │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6月19日│ │ │ │ │ │ │ 桃警保字第1070040075號函暨所│ │ │ │ │ │ │ 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 │ │ │ │ │ │ 相片各1份(偵26970卷15至16頁│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