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1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永斌 指定辯護人 石秋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1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永斌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拾貳小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賴永斌與身分不詳、綽號「阿齊」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2月19日12時許,在嘉義市劉厝里劉厝釣蝦場,雙方約定由「阿齊」以「凱諾環球影城24H」之名義,在通訊軟體「微信」散布 販賣愷他命、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之訊息,其中「VIP獨享套票13張1200」代表愷他命 1.3公克要價新臺幣(下同)1,200元、「VIP獨享套票25張 2000」代表愷他命2.5公克要價2,000元、「VIP超值全餐35 張3000」代表愷他命3.5公克要價3,000元、「Rainbow限量 公仔500」代表毒品咖啡包每包要價500元;再由賴永斌持「阿齊」交付之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與購 毒者聯繫及出面交易,賴永斌可從中抽取愷他命每包400元 、毒品咖啡包每包150元為報酬。嗣於108年2月19日15時許 ,賴永斌在「微信」上與某購毒者達成合意後,相約在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前交易毒品,隨後於同日 18時許,攜帶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至上址等待該購毒者,適經跟監之警員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致賴永斌販賣未能得逞。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以下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的證據,檢察官、被告賴永斌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67至68頁、96至97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或不當等不適宜作為證據的情形,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警卷2至6頁、偵卷9至11頁、本院卷65頁、97頁), 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75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等在 卷可參(警卷10至18頁、21至59頁、偵卷41至43頁、51頁),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證。又被告自承與「阿齊」約定每販賣1包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分別可從中抽取400元、150元(偵卷11頁、本院卷65頁),足見其具有販賣毒品以 牟利之犯意。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又被告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與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2罪名間具有法條競合關 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則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阿齊」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㈡被告之犯行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事實,已如前述,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予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⑵自陳因爺爺病倒而休學打工,原本從事水電,現無業,經濟狀況不好,為中低收入戶(見臺南市後壁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本院卷77頁);⑶沒有父母,現與爺爺、奶奶、伯伯、哥哥同住之家庭狀況;⑷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⑸行為時剛滿18歲不到2個月,年輕識淺,易受小 利吸引而誤觸法網;⑹被查獲之愷他命驗餘淨重共計8.438 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7.213公克;毒品咖啡包驗餘淨重 共計616.9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37.06公克,數量不少;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未有前科,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行為時甫滿18歲不久,涉世未深,思慮、心智仍未臻成熟,與少年相差無己,在無父母,而爺爺病倒,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之情況下,知悉此能快速獲取金錢之不法途徑後,思慮未周,無法抵抗誘惑,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認其只是一時不小心誤入歧途,尚有機會重返正軌。酌以被告自陳現已申請復學,將重返校園,倘入獄服刑,恐將中斷學業,對其未來亦非有利。再考量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已深切表示悔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從而,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 年。另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本院認另有賦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 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 治教育課程12小時。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被告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之規定,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 ,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 上開毒品不能析離,應併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iPhone手機1支,係被告犯本案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明確(警卷4至5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而予宣告沒收。另該支行動電話,雖係「阿齊」所有,但因尚未查獲「阿齊」,也不知「阿齊」之年籍資料,本院無從命其參與沒收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偵查起訴、檢察官姜智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 ├──┼────────────────────┤ │ 1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0.344公克、驗前純質淨│ │ │重0.285公克、驗餘淨重0.324公克) │ ├──┼────────────────────┤ │ 2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223公克、驗前純質淨│ │ │重0.983公克、驗餘淨重1.203公克) │ ├──┼────────────────────┤ │ 3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241公克、驗前純質淨│ │ │重1.017公克、驗餘淨重1.221公克) │ ├──┼────────────────────┤ │ 4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187公克、驗前純質淨│ │ │重1.132公克、驗餘淨重1.167公克) │ ├──┼────────────────────┤ │ 5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14公克、驗前純質淨 │ │ │重0.906公克、驗餘淨重1.12公克) │ ├──┼────────────────────┤ │ 6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225公克、驗前純質淨│ │ │重1.025公克、驗餘淨重1.205公克) │ ├──┼────────────────────┤ │ 7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204公克、驗前純質淨│ │ │重1.034公克、驗餘淨重1.184公克) │ ├──┼────────────────────┤ │ 8 │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034公克、驗前純質淨│ │ │重0.831公克、驗餘淨重1.014公克) │ ├──┼────────────────────┤ │ 9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60包(│ │ │驗前淨重共617.6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37.0│ │ │6公克、驗餘淨重共616.9公克) │ ├──┼────────────────────┤ │ 10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