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賴財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賴財龍 賴蔡巧 被 告 蔣東諺 郭永紳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訴字第9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蔣東諺、郭永紳、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均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蔣東諺、郭永紳被訴過失致死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關於被告證人蔣東諺、郭永紳、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