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127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卓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7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卓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一)楊卓穎與朱佩儀均為網路遊戲「萬國覺醒」之玩家,楊卓穎在前揭遊戲之暱稱為「滑水小淘氣」,朱佩儀之暱稱先後分別為「BiuBiu佩佩兒」、「划水、淘氣」。楊卓穎因不滿在聊天頻道遭維護朱佩儀之人攻擊,竟萌生散布於眾之意圖,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2 時55分,在其當時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之3 居所,以智慧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前揭遊戲,在該遊戲可供多數共同進行遊戲玩家聊天交流之王國頻道中,留言「濕不濕佩佩濕不濕」、「@划水、任性淘氣濕不濕」等語,接著於同日7 時51分許,在上揭頻道內留言「小公會收人歡迎觀看工會簡介非常精彩」等語,復在工會簡介中載明「佩佩愛亂插有一個姑娘她的名字叫佩佩兒,有一個姑娘她喜歡亂交又很愛多P ,有一個姑娘她很愛多P 還很愛裝純(BiuBiu佩佩兒)(划水、淘氣)1321搞臭了跑來1411,有男友的請小心」等具體不實內容之貼文,足生損害於朱佩儀之名譽。 (二)案經朱佩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楊卓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朱佩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遊戲「萬國覺醒」對話列印資料、奧瑞吉有限公司函暨檢送之「滑水小淘氣」申請人及網路歷程相關資料與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條件備註:原:111.82.25.152 )等。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前因2 次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 年度朴交簡字第173 號、104 年度嘉交簡字第4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確定,再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530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4 年8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另審酌本案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屬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6 月之罪,縱依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亦難認有造成人身自由過苛,而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資料及本院調解事件處理情形陳報表等,審酌被告自述不滿在聊天頻道遭維護告訴人之人攻擊而犯下本案之動機;其所為文字之敘述,對告訴人之名譽已生非輕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且有意願向告訴人道歉並賠償告訴人,但因雙方差距過大致本案尚未和解之犯後態度;未婚,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近年無工作收入,存款皆用於國考,生活費幾近用盡,需靠父母借用勉強度日,父母年近70歲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嘉義簡易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