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朴簡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木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朴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木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木春犯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之不遵令恢復原狀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所有系爭土地為都市計劃內農業區土地,前經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承嘉義縣政府函令,實地勘查認系爭土地原為水域,部分土地內有以經營建剩餘土石方填土致無法作農業使用,違反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屬實, 認其在都市計畫範圍內,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以行政處分方式勒令其限期改善後,仍不依限恢復原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核其所為,係犯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不遵令恢復原狀罪。 三、爰審酌被告違法使用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遭取締裁罰後仍不遵守地方政府限期恢復原狀之命令,致生對於都市計畫發展之危害,然聲請人已於110年2月20日及3月17日將該址之營 建廢棄土方換置完成,並已播種油麻菜種子而回歸農業使用,除經被告坦認在卷外(偵卷第12頁背面),並經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檢視無誤而予同意備查,有嘉義縣朴子市公所110 年3月2日朴市工字第1100002813號函暨分層填土照片26張(調查卷)及嘉義縣○○000○0○00○○○村○○0000000000號函(本 院卷)在卷可考,顯見其已盡力回復原狀之犯後態度,暨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資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都市計畫法第80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135號被 告 侯木春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木春係嘉義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所有權人,其明知系爭土地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應作為農業生產使用,竟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起,委託聯合成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成功公司)將土石方堆置於系爭土地上,欲日後出租他人作為駕駛訓練班場地使用。嗣於109年4月15日,嘉義縣環保局、嘉義縣政府農業處、嘉義縣朴子市公所(下稱朴子市公所)、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下嘉義縣調查站)等單位派員前往系爭土地會勘時,因發現系爭土地有回填土石方(磚、石)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等非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109年5月15日,朴子市公所、嘉義縣調查站等單位派員前往系爭土地會勘,現場仍有回填土石方、磚、瓦等情事,經調查事實及證據後,核認侯木春違規使用之事實依然存在,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之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以109年5月27日 朴市工字第1090007679號函限期於109年7月31日前完成改善;復於109年9月22日,嘉義縣調查站派員前往系爭土地會勘,填土情形並未改善,經朴子市公所於109年10月30日以朴 市工字第1090016632號函裁罰新臺幣6萬元,並於109年11月10日以朴市工字第1090017577號函限期於110年1月15日前完成改善,詎迄至110年1月27日止,經嘉義縣調查站派員前往系爭土地勘查,發現其仍未依上開命令恢復原狀。 二、案經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侯木春於調查及偵查中中之供述 坦承系爭土地屬於都市計畫區,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使用委託聯合成功公司負責人鄒介祥將土石方堆置於系爭土地上,欲日後出租予莊榮華作為駕駛訓練班場地使用等事實,惟否認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之犯行,辯稱:我有督促聯合成功公司要回復原狀,但該公司沒有處理,110年4月30日我已經做完改善了,有播種農會的油麻菜種子,目前已經回歸農業使用云云。 2 嘉義縣○○市○○○段○○○段00000地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紙 被告係嘉義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3 委任書乙份 被告於109年2月12日起,委託聯合成功公司將土石方堆置於系爭土地上。 4 ①嘉義縣調查站109年4月15日會勘照片、會勘紀錄各乙份;嘉義縣農地違規現勘紀錄表、現場照片、嘉義縣政府簽稿會核單各乙份 ②嘉義縣政府109年5月26日府水政字第1090115589號函附之會勘紀錄(109年5月15日)及現場照片 ③嘉義縣朴子市公所109年5月27日朴市工字第109 0007679號函 ④嘉義縣朴子市公所109 年9月26日朴市工字第109 0015125號函附之會勘紀錄(109年9月22日) ⑤嘉義縣朴子市公所109 年10月30日朴市工字第10 90016632號函 ⑥嘉義縣朴子市公所109 年11月10日朴市工字第1090017577號函 ⑦嘉義縣調查站110年1月27日勘查照片乙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 同法第80條之不依限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檢 察 官 陳則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和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