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劉永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劉永騏 黃沛晴 劉烽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賴敬農 耀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133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