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程大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大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緩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94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前開案件中遭扣案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詳如嘉義地檢署111年保管字第1025號), 經鑑定後認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資料附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9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7月6日確定,112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 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商品,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角落生物商標部分)、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NIKE商標部分)、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CHANEL商標部分)、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Supreme商標部分)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 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1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之零錢包169個 2 仿冒「NIKE」商標之鑰匙圈19個 3 仿冒「CHANEL」商標之鑰匙圈12個 4 仿冒「Supreme」商標之鑰匙圈4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