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嚴子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子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記載「嚴子鑫願給付凱律農業資材有限公司245萬9450元。給付方法:自113年月15日起至121年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2萬5000元,另於121年3月15日 前給付945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應更正為「嚴子鑫願給付凱律農業資材有限公司245萬9450元。給付方法 :自113年1月15日起至121年2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2萬5000元,另於121年3月15日前給付9450元,如有一期不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廖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