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簡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育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緝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育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論罪科刑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7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郭育誠為詐取機車變賣牟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7日,前往臺南市○○區○ ○里○○路00○0號1樓祥發機車行,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仲信公司)及其特約廠商祥發機車行佯稱有資力及付款意願,欲以總價新臺幣(下同)7萬3,376元,分24期給付,自110年10月20日起,每月20日支付3,057元(第1期3,065元)之條件,分期付款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致仲信公司陷於錯誤,而同意上開分期付款買賣,並 由祥發機車行於110年9月8日將該車過戶及交付給郭育誠。 詎郭育誠取得該車後,於110年10月8日將該車持往永盛當舖典當,僅支付仲信公司2期分期款項,且因未於約定期限內 向當舖清償借款,致該車流當,當舖遂將該車轉賣,並於111年2月21日辦理過戶登記。仲信公司因向郭育誠催討,均未獲置理,始查知上情。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育誠之自白。 (二)告訴人仲信公司刑事告訴狀及告訴代理人陳雅雯之指訴。 (三)分期付款申請表(含本票)、分期付款約定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機車行照影本、分期付款應收實收明細、機車車籍查詢結果、111年10月1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 審查照會錄音檔光碟暨譯文、個審綜合批覆書、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12年7月13日嘉監義站字第1120157982號函及所附機車異動歷史查詢單、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嘉義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機車流當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施詐使告訴人核貸7萬3,376元作為被告購車付款所用,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繳納2期計6,122元,其餘6萬7,254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