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被訴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蔡 廷 宜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