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販賣,處罰金新 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GUC CI」運動服貳件、「ADIDAS」運動夾克壹件、「NIKE」運動服貳件均沒 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於調查局筆錄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許文林之證詞。 (三)搜索扣押筆錄、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 杰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