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百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係設於嘉義縣水上鄉回歸村北迴九十號啟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啟蒙公司 ,此部分未起訴)之經理,為現場負責人,明知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 請聘僱之外國人,竟未經許可,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十三時許(起訴書誤為 十五時)起,以日薪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在上址,僱用乙○○所申請許可之印 尼籍人KARYONO MAULANA,為啟蒙公司從事包裝鞋子之工作。迄於同日十五時許 ,為警於當場查獲。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附錄法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