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乙○○、建成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丙○○、柯建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成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柯建唐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 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唐 淑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