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建成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柯建唐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