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將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即俗稱「黑片仔」之沖天炮火藥片子,未經許可,攜回嘉義縣中埔鄉富收村十六 鄰興化廍六巷六五號住處加工,並持有之,迨九十年四月一日下午一時五十五分 許,因前開「黑片仔」引燃起火,經警在前開時、地處理時查獲,扣得「黑片仔 」四箱,因認被告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持有彈藥之主要組 成零件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有右揭犯行,係以被告自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驗出碳粉、鋁粉、氯酸鉀等成分,認屬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為其所憑之論據。 訊據被告供稱該批「黑片仔」係向甲○○批貨加工,如果點火也不會爆炸,要老 闆拿回去加工加沖天炮後,再點燃才可以爆炸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加工之「黑片仔」係向甲○○批貨,而該貨係甲○○另向 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批貨加工,而被告是將棉線加工釘在黑片仔上面 ,黑片仔點火後不會爆炸,只會起火一下就熄掉等情,業據證人甲○○到庭證述 並提出同扣案之「黑片仔」樣品、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資為佐證。再者,扣 案之「黑片仔」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該物品是將煙火藥塗 於紙片上而成,在每片黑片子一角釘有約五五MM爆引二條,點燃後引燃黑片子 上之黑火藥,再引燃沖天炮(蜂炮)之用。經試燃一片,黑片子上之黑火藥,產 生接續性燃燒,而紙片未引燃,該黑片子點燃後不會發生爆炸,符合經加工改造 無法供組成彈藥之用之情形,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但書所指 無法供組成彈藥之用者,認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彈藥之主要組成 零件。且鑑定結果,不會因數量多寡而有所不同,四箱內物品均非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刑偵五 字第О九一ОО六二一五七號爆炸(裂)物鑑驗處理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是以 被告加工之扣案「黑片仔」雖經驗出碳粉、鋁粉、氯酸鉀等煙火類火藥成分,惟 非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要難認被告有公訴意 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福 財 法官 許 兆 慶 法官 陳 端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