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劉 瓊 雯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