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乙○○犯贓物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押物車號F九—七二六八號、引擎號碼00000000 號、車身號碼WBADD四一0一0BT二八一五三號之自小客車一部,為三國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失竊之物,經聲請人甲○○與承保該車保險之華南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及車主三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協調後,由聲請人代為處理一切有關事 宜,爰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如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始得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四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押物乃被告買受上開車輛後,變造 其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並改掛車牌,再賣給不知情之第三人劉美蓉,經劉美蓉於 警訊中陳述明確,是本件扣押物之所有權誰屬仍有疑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不 宜逕行依聲請人所請發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劉瓊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