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乙○○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丙○○及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甲○○,累 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丙○○,處有期徒刑伍月;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 實欄第一頁第五行『予以侵占入己後,並以換貼相片』增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後,並以換貼相片(亦即將「丁○○」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 換貼為「丙○○」之照片一張;並將「丙○○」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為「甲 ○○」之照片一張,冀圖矇混)』;犯罪事實欄第二頁第二行之『行動電話服務 申請書、』下加上『同意書、』;犯罪事實欄第二頁第三行之『偽簽「丁○○」 之署押共二十枚、「丙○○」之署押二枚』應為『偽簽「丁○○」之署名共十三 枚(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六、七所示)、「丙○○」之署名共二枚、指印 一枚(如附表一編號二、五所示)』外,其餘與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查被告甲○○前揭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相同,顯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處,加重其刑。又被告甲○○前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四九 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服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 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三、⑴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偽造之「丁○○」署名共十三枚、「丙○○」署名 二枚及指印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變造「丙○ ○」國民身分證一張,係被告丙○○所有,而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上所換貼之「 甲○○」照片一張,係被告甲○○所有,且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二 人於警訊時供承無訛(見警卷第一頁背面、第二頁、第五頁背面),爰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⑵至於前揭遭被告變造之「丁 ○○」國民身分證一張,已為被告丙○○撕毀丟棄滅失,業據其於警訊時供陳在 卷(見警卷第二頁背面),故「丁○○」國民身分證上所換貼之被告「丙○○」 照片一張,亦應已滅失,不為沒收之宣告。⑶另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 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 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 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 ,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諭知沒收(最高法院八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四六號裁判參照)。因此,如附 表二所示之「丁○○」署名共十枚、「丙○○」署名一枚均僅供識別申請人資料 ,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不予沒收。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申請書 」、「同意書」、「聲明書」及「產品預購單」,均非屬被告三人所有,不得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 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 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 郁 萍 附錄論罪科行法條: 刑法第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項目 │ ├─┼──────────────────────────────────┤ │1 │偽造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 │ │請書「申請人」欄、同意書「立同意書人」欄上偽造之「丁○○」署名共二枚│ │ │(經銷店面:建盛通信行,見警卷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 │ ├─┼──────────────────────────────────┤ │2 │偽造之遠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 │ │請書「申請人」欄上偽造之「丙○○」署名一枚及指印一枚(見警卷第二十四│ │ │頁)。 │ ├─┼──────────────────────────────────┤ │3 │偽造之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用戶申│ │ │請書(含存根聯、經銷存根聯及客戶存根聯)「申請人」欄上偽造之「丁○○│ │ │」署名共三枚(含經銷存根聯及客戶存根聯複寫之署名,經銷店面:全虹企業│ │ │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文化分公司,見警卷第二十五頁至第二十七頁)。 │ ├─┼──────────────────────────────────┤ │4 │偽造之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NC│ │ │C二○四一╱ANNC二○四二單辦門號專案聲明書「立書人」欄上偽造之「│ │ │丁○○」署名共二枚(含複寫一份,經銷店面: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文│ │ │化分公司,見警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二十九頁)。 │ ├─┼──────────────────────────────────┤ │5 │偽造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 │ │請書「申請人」欄上偽造之「丙○○」署名一枚(見警卷第三十頁)。 │ ├─┼──────────────────────────────────┤ │6 │偽造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服務申請書(含公司使用聯、代理商使用聯及銷售店使用聯)「申請人」欄、│ │ │同意書「立同意人」欄、切結書「申請人」欄上偽造之「丁○○」署名共五枚│ │ │(含公司使用聯、代理商使用聯及銷售店使用聯複寫之署名,經銷店面:全虹│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文化分公司,見警卷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五)頁。 │ ├─┼──────────────────────────────────┤ │7 │偽造之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文化分公司產品預購單(編號:P一一○一│ │ │四一號「客戶」欄上偽造之「丁○○」署名一枚(見警卷第三十六頁)。 │ ├─┼──────────────────────────────────┤ │8 │扣案之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一張(含其上之「甲○○」照片一張)。│ └─┴──────────────────────────────────┘ 附表二: ┌─┬──────────────────────────────────┐ │ │項目 │ ├─┼──────────────────────────────────┤ │1 │偽造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 │ │請書「申請人資料」欄之「丁○○」一枚(經銷店面:建盛通信行,見警卷第│ │ │二十二頁)。 │ ├─┼──────────────────────────────────┤ │2 │偽造之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用戶申│ │ │請書(含存根聯、經銷存根聯及客戶存根聯)「申請人資本資料」欄之「賴俊│ │ │谷」署名三枚(含經銷存根聯及客戶存根聯複寫之署名,經銷店面:全虹企業│ │ │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文化分公司,見警卷第二十五頁至第二十七頁)。 │ ├─┼──────────────────────────────────┤ │3 │偽造之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NC│ │ │C二○四一╱ANNC二○四二單辦門號專案聲明書「立書人資料」欄之「賴│ │ │俊谷」署名共二枚(含複寫一份,經銷店面: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文化│ │ │分公司,見警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二十九頁)。 │ ├─┼──────────────────────────────────┤ │4 │偽造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 │ │請書「申請人資料」欄之「丙○○」署名一枚(見警卷第三十頁)。 │ ├─┼──────────────────────────────────┤ │5 │偽造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服務申請書(含公司使用聯、代理商使用聯及銷售店使用聯)「申請人資料」│ │ │欄之「丁○○」署名共三枚(含公司使用聯、代理商使用聯及銷售店使用聯複│ │ │寫之署名,經銷店面: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文化分公司,見警卷第三十│ │ │二頁至第三十四頁)。 │ ├─┼──────────────────────────────────┤ │6 │偽造之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文化分公司產品預購單(編號:P一一○一│ │ │四一號「客戶名稱」欄上偽造之「丁○○」署名一枚(見警卷第三十六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