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原 告 甲○○即鴻昌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十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