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榮陽商行、乙○○、甲○○、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陽商行 兼 代 表 人 乙○○ 共 同 選任 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甲○○ 兼 代 表 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 瓊 雯 法 官 康 存 真 法 官 蔡 憲 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 秀 敏